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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烧伤(深二度烫伤疤痕)

2024-6-13 10:21| 发布者: 疤痕修复| 查看: 71| 评论: 0|原作者: 疤痕修复|来自: 本站

摘要: 很多朋友对于二度烧伤和深二度烫伤疤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一、二度烧伤属于几级伤残一般指热力,包括热液(水、汤、油等)、蒸气、高温气体、火焰、炽热金属 ...

二度烧伤(深二度烫伤疤痕)[tag]

很多朋友对于二度烧伤和深二度烫伤疤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二度烧伤属于几级伤残

一般指热力,包括热液(水、汤、油等)、蒸气、高温气体、火焰、炽热金属液体或固体(如钢水、钢锭)等所引起的组织损害,主要指皮肤和/或黏膜,严重者也可伤及皮下或/和黏膜下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烫伤是由热液、蒸气等所引起的组织损伤,是热力烧伤的一种。

中国九分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提出,将成人体表面积分为11等份,其中头面颈部为9%,双上肢为2个9%,躯干前后(各占13%)及会阴(占1%)为3个9%,双下肢包括臀部为5个9%+1%(46%)。

又称红斑性烧伤,仅伤及表皮的一部分,但生发层健在,因而增殖再生能力活跃,常于3~5天内愈合,不留瘢痕。

伤及整个表皮和部分乳头层。由于生发层部分受损,上皮的再生有赖于残存的生发层及皮肤附件,如汗腺及毛囊的上皮增殖。如无继发感染,一般经1~2周左右愈合,亦不留瘢痕。

烧伤深及真皮乳头层以下,但仍残留部分真皮及皮肤附件,愈合依赖于皮肤附件上皮,特别是毛囊突出部内的表皮祖细胞的增殖。如无感染,一般需3~4周自行愈合,常留有瘢痕。临床变异较多,浅的接近浅Ⅱ度,深的则临界Ⅲ度。

又称焦痂性烧伤。一般指全程皮肤的烧伤,表皮、真皮及皮肤附件全部毁损,创面修复依赖于手术植皮或皮瓣修复。

烧伤深及肌肉、骨骼甚至内脏器官,创面修复依赖于手术植皮或皮瓣修复,严重者需截肢。

创面在伤后21天内自行愈合的烧伤,包括Ⅰ度烧伤和浅Ⅱ度和部分较浅的深Ⅱ度烧伤。

创面自行愈合需要21天以上的烧伤。包括较深或伴感染的深Ⅱ度烧伤、Ⅲ度烧伤和Ⅳ度烧伤,通常需要手术治疗。

深Ⅱ度烧伤表皮发白或棕黄,去除坏死皮后,创面微湿或红白相间,感觉迟钝,可见粟粒大小的红色小点,一般需3~4周愈合,

Ⅲ度烧伤局部表现可为苍白、黄褐色、焦黄,严重者呈焦灼状或炭化,皮肤失去弹性,触之硬入皮革,干燥无渗液,感觉差,需要手术植皮治疗,愈合后有瘢痕。

成人烧伤面积在11%~30%之间(小儿5%~15%)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小儿5%以下),并且无吸入性损伤或者严重并发症的烧伤。

成人烧伤面积在31%~50%之间(小儿16%~25%之间)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20%之间(小儿10%以下),或成人烧伤面积不足31%(小儿不足16%),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②复合伤(严重创伤、冲击伤、放射伤、化学中毒等);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10.7kPa;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二、二度烧伤能评定十级工伤吗

二度烧伤是否能评定十级工伤,需要根据鉴定结果明确。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烧伤的程度大小为主要认定标准,二级烧伤标准是头颈部三等烧伤,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八,三级的烧伤标准是颈部的皮肤损伤形成了瘢痕,颈部完全丧失活动能力,十级烧伤标准是面部皮肤损伤形成瘢痕,面积大于六厘米。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烧伤深二度为几级工伤

1、深二度烧伤,指的是烧伤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伤残,要看部位,面积和功能的最后的恢复情况。因为医学上诊断与我们所说的工伤分级证明不同;烧伤深度也不是工伤等级的直接分级依据,而是要根据烧伤所带来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评估伤残等级。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功能丧失程度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最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费用。

4、(1)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5)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7、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9、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二度烧伤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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