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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摔伤一定是教师的责任吗

2024-7-5 09:29| 发布者: 疤痕修复| 查看: 127| 评论: 0|原作者: 疤痕修复|来自: 本站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学生体育课摔伤一定是教师的责任吗,以及学生在体育课上摔伤教师有责任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 ...

学生体育课摔伤一定是教师的责任吗[tag]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学生体育课摔伤一定是教师的责任吗,以及学生在体育课上摔伤教师有责任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在上体育课时学生造成伤害,教师是否要负责任

1、如果是课堂内因为正常的教学造成的伤害,教师是要负责任的,也要看事情的状况,如果学生特异体质或者老师已经纠正劝阻而学生拒不改正,或者学生违法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理论上由学生自己负责。

2、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4、(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5、(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末告知学校的;

6、(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末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7、(五)学生或者末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0、(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11、(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12、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13、(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学生在体育课上摔伤教师有责任吗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首先要注意,体育课上教师是否组织了充分的准备活动;场地设施是否完好,无造成学生伤害的隐患;第三是在学生摔倒受伤后,教师是否及时作了检查处理和亲情关爱,如果按照上述理论上来说,教师都做到了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3、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

4、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在体育课上受伤,就受伤的原因是什么:学校的体育设施有没有问题,教师的讲解和保护有没有到位,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学校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6、有关教师是否需要负责的法律依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8、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9、以上内容参考:华律网—学生体育课受伤体育老师要承担责任吗

三、在上体育课时,学生造成伤害,教师是否要负责任

1、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5、(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6、(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7、(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8、(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9、(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0、(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11、(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2、(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3、(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14、(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末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5、(十二)学校有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6、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7、(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18、(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19、(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末告知学校的;

20、(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末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21、(五)学生或者末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22、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3、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4、(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5、(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26、(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27、(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28、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29、(—)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30、(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1、(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32、(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3、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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