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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

2024-7-9 14:46| 发布者: 疤痕修复| 查看: 74| 评论: 0|原作者: 疤痕修复|来自: 本站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tag]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哪些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

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

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1、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2、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射线装置包含放射源一类。放射源只是射线装置中,源的一种。例如,工业常用的Cs137 Co60等。都属于放射源,该类又可以分为天然、人工源。有如,医院X光机,不通电是没有辐射的。该类装置就是射线装置。

人民政府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5、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6、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9、(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10、(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1、(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2、(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15、(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16、(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7、(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18、(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5、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6、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9、(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10、(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1、(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2、(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15、(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16、(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7、(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18、(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OK,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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