疤痕论坛»疤痕论坛 医患交流区 陈先明 拇指及手指功能重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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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及手指功能重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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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1: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拇指及手指功能重建的要求

1要有足够的长度 拇指的再造长度可略短于正常长度,以不超过示指近节远1/3为宜,其他手指再造方式依缺损程度而定。凡25指全缺损,再造长度应视供趾长度而定,以满足与拇指完成对捏为宜。

2要有良好的血供 应用吻合血管的足趾移植再造的手指血供最为满意,用带血管蒂或局部转移皮瓣再造的拇指血供次之,采用皮管植骨再造的拇指血供较差。

3要有良好的感觉 再造手的手指有良好的感觉,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各种再造方法中以示指或残指移位感觉恢复最理想,足趾移植次之,皮管移植较差。

4要恢复伸、屈功能 再造拇指、手指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捏握功能。

5要有虎口、指蹼与指甲 虎口与指蹼不仅是手的完美标志,也是手功能的重要结构。挛缩狭窄的虎口与指蹼难以发挥拇指与手指的应有功能。指甲是手指完美的体现。

6要少而精,充分发挥每一再造指应有功能 全手指缺损的患者,以恢复手指捏握功能为主要目的,有1个拇指及12个手指基本上可以达到这一目的。没有必要把全部缺损的手指皆用足趾移植再造,否则将形成趾样手,足趾短,移植后不能发挥每一再造指的应有功能。


陈先明

陈先明

1987年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副主任医师。1987年-2005年,任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1996-1998年赴阿尔及利亚援外工作,医治病例近千例;2005任武汉市消防医院任烧伤科主任。擅长烧伤植皮、疤痕整形、皮瓣转移、皮肤扩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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