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有点长,可以只看下面4条: 1.目前认为疤痕放疗安全是基于近十余年来的临床应用得出的结论,但文献报道皮肤良性肿瘤放疗后发生癌变的潜伏期是6-64年,平均29.9年,应该说只有十多年的观察还是不够的,现在就肯定其安全性为时尚早。 2.对于增生性疤痕,我还是固执地认为术后原则上不应该使用放疗。近年来改进切缝技术后,严重增生的疤痕切缝术我们也常做,没有一例做了放疗的,至今也没有一例术后发生了明显的增生。增生性疤痕的术后防复发,重点应该放在提高手术缝合质量上,而非放疗! 3.对于疤痕疙瘩,放疗是非常重要的治疗手段,综合利弊,我们也常规建议病人做放疗。 4.无论医生是否认同疤痕放疗安全的观点,在让病人做放疗前,都应该行使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病人有可能致癌的风险。 8月4日我让助理发了一篇题目为《放疗有致癌的风险,只能当作防治疤痕的最后一招》的网文,之后陆续接到同行以及前辈的反馈,尽管多是反对我的观点,但基于以下几点我也并不打算公开反驳: 1.我知道放疗有致癌的可能性,但我并不清楚目前公认的疤痕放疗剂量是否事实上真的会致癌; 2.多数同行,包括我很敬重的前辈,虽然持反对意见,但基本都是从学术的角度来探讨,我不仅没有任何不悦,反倒打内心里感激他们; 3.我的这篇文章可能表达不够清楚,我说的“尽量少做或不做放疗”是针对增生疤痕而非疤痕疙瘩,对于疤痕疙瘩,我们常规也建议做放疗的,当然我们也会告知放疗的风险。 但昨天一个疤友发给我一个同行针对我的文章,让我改变了保持沉默的想法,我觉得我该说点什么了: 1.这篇文章把我的观点说成“流言”(图1),流言是指指广为流传或无根据来源的说法,但我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如果需要,我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我们的分歧是学术上的分歧,但作者(暂称C医生吧)不该把不同的观点指责为“流言”。可悲的是,现实生活中,不少最初被指责为“流言”的东西最后反被证实。 2.文中把我称为“疤痕专家”。真不敢当,充其量我就是一个喜欢疤痕修复的医生,甚至只能算个手术匠,距离专家的要求相差甚远。所以,我现在有时间还会天南海北到处学习,因为我相信现在知识更新很快,而且“三人行必有我师”。所以,我对疤痕的认识绝不是“停留在实际二十年前的过去”,虽然我“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3.C医生说我文中引用的文献是给予肿瘤放疗的统计数据(图2),没错,这篇文献是基于肿瘤放疗的,但也是基于皮肤肿瘤的,而疤痕疙瘩俗称疤痕瘤,本质上也是皮肤的良性肿瘤。尽管用于疤痕的放疗总剂量偏低,但和有的皮肤肿瘤很接近,如用于治疗皮肤血管瘤的放疗总剂量一般是10-40Gy,而用于疤痕的放疗总剂量一般是15-20Gy。 4.一般认为疤痕放疗安全的原因除了总剂量低,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作用深度浅。但我引用的文献以及该文献引用的文献,用的都是作用深度浅的放疗。 5.对于增生性疤痕,我还是固执地认为术后原则上不应该使用放疗。近年来严重增生的疤痕切缝术我们也常做,没有一例做了放疗的,至今也没有一例术后发生了明显的增生(图3),这一点疤痕论坛的疤友可以作证。 但我原来在西南医院上班时也常发生增生性疤痕切缝术后再度明显增生的情况,现在想来应该是因为那时自己的缝合技术不如现在。所以说,增生性疤痕的术后防复发,重点应该放在提高手术缝合质量上,而非放疗! 6.目前,认为疤痕放疗安全是基于近十余年来的临床应用得出的结论,C医生自己都说“是否产生癌变,目前并无相关可靠根据”。文献报道皮肤良性肿瘤放疗后发生癌变的潜伏期是6-64年,平均29.9年,应该说我们目前只有十多年的观察还是不够的,现在就肯定其安全性为时尚早。 7.我也有不理解的地方,既然认为疤痕放疗是安全的,为何要求一年后才能怀孕?还说是为了安全考虑。 最后,作为一名整天泡在手术台上的医生,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我的确很忙,没时间和任何人打口水仗,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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